答: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相關規定:
壹、納稅人跨地級行政區域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人跨地級行政區域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因此,根據建築業在異地多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在機構所在地申報時,可抵減應納增值稅,尚未遞減完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建築業異地預繳稅費如何做賬?
1、預繳稅時: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借: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應交稅費——城建稅
應交稅費——教育附加費
應交稅費——地方教育附加費
應交稅費——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2、月末預繳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已交稅金)
3、月末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無需做會計處理。
4、月末個人所得稅及附加費做以下賬務處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勞務費/人工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個人所得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個人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城建稅
應交稅費——教育附加費
應交稅費——地方教育附加費
應交稅費——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