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營業稅
個人轉讓房屋屬於銷售不動產行為,按營業稅條例規定應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
1、個人轉讓住房,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自2011年1月28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在這裏的購房時間確定是以辦理產權證的時間或者繳納契稅的時間“孰先”原則確定。銷售時間的確定則以青島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的完成存量房交易合同網上備案(網簽)手續的時間為準,對尚未執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網上備案辦法的區市,按照存量房交易合同在房地產登記(交易)部門的收件時間為準。
2、個人轉讓非住房,如網點、寫字樓等,則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如果個人轉讓的是抵債所得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3、在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後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須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作為差額征稅的合法有效扣除憑證。為方便納稅人,對座落在市內四區的個人住房,2008年10月1日之前由市房產交易中心代征稅款,未同時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可憑上手轉讓營業稅完稅證明或市房產交易中心出具含有繳納營業稅情況的《收費明細表》作為扣除依據。
(二)個人所得稅
1、個人轉讓自有房產取得的所得,適應“財產轉讓所得”稅目,依20%的比例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購房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2、對個人轉讓住房原值難以確定、成交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主管地稅機關可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確定計稅價格並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方式采用定率征收。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所得稅額=轉讓住房的計稅收入額×核定征收率
3、除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外,對個人已購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資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等六類住房首次出售所得, 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不低於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於2%。
4、對個人轉讓自用五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夫妻雙方)唯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土地增值稅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個人轉讓除住房以外的房產,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應依照不同情況,確定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金額:
1、采用重置成本評估方式的,納稅人須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重置成本評估報告,且須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認,方可按評估的重置成本確認扣除項目金額;
2、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認,《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壹)、(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項目。“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壹年;超過壹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壹年。
3、對納稅人購買房地產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應依據現行稅收政策據實清算。對既不能提供重置成本評估報告,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為計稅價格乘以核定征收率,具體核定征收率如下。
個人轉讓非住房土地增值稅分類核定征收率明細表
類別
坐落地
房地產性質
征收率
壹類區
市南區、嶗山區
商業用房
9-11%
工業用房地產
5-7%
二類區
市北區、
商業用房
8-10%
工業用房地產
4-6%
三類區
四方區、李滄區、城陽區、黃島區、高新區、保稅區
商業用房
7-9%
工業用房地產
3-5%
四類區
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
商業用房
6-8%
工業用房地產
2-4%
五類區
萊西市、平度市
商業用房
5-7%
工業用房地產
1-3%
(四)印花稅
個人轉讓房屋合同屬於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印花稅,買賣雙方各繳納房屋成交價萬分之五印花稅,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
(五)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轉讓二手房繳納營業稅,應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征收率分別為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