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車輛凈噸位尾數半噸(含半噸)以下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的,按壹噸計算。
二、船舶不論凈噸位或載重噸位,其尾數不足半噸的免算;半噸以上的按壹噸計算,不及壹噸的小型船壹律按壹噸計算。
三、拖船本身不能載貨,沒有凈噸位,可按二個馬力折合壹個凈噸位計稅;被拖的貨船,則按非機動船的噸位計稅。第四條 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車船;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
三、載重量不超過壹噸的漁船;
四、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用的躉船、浮橋用船;
五、各種消防車船、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救護車船、垃圾車船、港作車船、工程船;
六、按有關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
七、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船。第五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下列規定申請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使用稅:
壹、個人使用的車船,可向縣(市)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屬實,可給予壹年減稅或免稅照顧。
二、單位使用的車船,由縣(市)稅務局審查,報地、市稅務局審批,給予壹年減稅或免稅照顧。
三、在縣(市)範圍內壹個行業使用的車船,需要給予減稅、免稅按機動載貨車的稅額減半計征。第六條 車船使用稅壹般由納稅人在申請領取車船登記執照的所在地稅務機關交納;個別來不及趕回原納稅地納稅的車船,可向駛入地的稅務機關申明理由,請求核準易地納稅。
在異地已納過稅的車船,在納稅有效期內,不再補稅。第七條 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由縣(市)稅務局確定。納稅人應按期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第八條 新購進的車船,必須在使用前,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手續,並從使用的月份起征收車船使用稅。凡使用滿壹個月以上的,按季稅額征收車船使用稅。不足壹月的,免征車船使用稅。第九條 由納稅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停駛、封存的車船,從批準日起停止征收車船使用稅,在批準停駛封存期前已征的稅款不退,恢復行使的,應同時恢復征稅。第十條 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省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第十壹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授予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