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證,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行政執法活動的資格證明。
行政執法監督證,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法進行行政執法監督活動的資格證明。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確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並向社會公告。第五條 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行政執法證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級核發,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部門負責。
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和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證件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部門負責核發。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證件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部門負責核發。
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證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部門負責核發。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已由國家主管部門統壹核發行政執法證件的,本省不再發證,但應當由省主管部門將執法人員名冊和編號及證件式樣報送省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報送電子數據。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證件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做好本單位、本系統行政執法證件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條 行政執法證件式樣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部門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統壹規定,並對外公告。第八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行政執法工作崗位和具體的行政執法職責;
(二)熟悉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三)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上崗培訓和行政執法機關組織的專業法律知識培訓,或者在網上學滿規定的課時,並經考試合格;
(四)上年度考核合格。第九條 下列人員可以申領行政執法監督證:
(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人員;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部門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人員;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熟悉法律,具有行政管理經驗,並經過執法監督培訓合格。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部門負責建立行政執法人員網上學習考試系統,編印通用法律知識培訓教材和考試題庫,制定網上培訓和考試具體規定。第十壹條 申請行政執法證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個人書面申請;
(二)行政執法機關審核、申領;
(三)政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部門審查、核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部門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人員直接向所在的部門申領行政執法監督證。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證件應當由行政執法機關統壹申領。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對本機關有關工作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匯總後,報送下列材料至同級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部門審查:
(壹)行政執法證件申請表;
(二)資格培訓考試成績;
(三)年度工作考核情況;
(四)行政執法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和審查意見。第十三條 政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機關的申領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申領材料齊全並符合條件的,及時核發行政執法證件;對申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回行政執法機關並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將核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信息電子文檔報送省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