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處罰沒收物品怎樣處理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適用程序,稅務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稅務,機關對公民(包括個體工商戶)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適用的程序。
1、向當事人表明身份;
2、告知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告知即將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等;
3、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
4、填寫具有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送達;
5、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送所屬稅務機關備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當場繳納的。
稅務行政處罰壹般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別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以外的行政處罰應當適用的程序。
1、立案對稅務違法案件進行立案。
2、調查對當事人發生的違法行為經過檢查、勘驗、鑒定等手段獲取證據,查清事實的過程。
3、告知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擬處罰的意見,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陳述申辯稅務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
5、審理稅務機關調查機構調查終結後,應將案卷資料移交審理機構審理。
6、作出決定調查終結,稅務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可分為當場收繳罰款、專門機構收繳罰款和強制執行。當場收繳罰款原則上罰款不能當場收繳,而應通過銀行代收,但以下情形下,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當場作出2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當場收繳要求的。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收繳罰款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處罰與收繳相分離的原則,稅務機關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除了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以外,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繳納罰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同時向當事人開具收據憑證。
強制執行:稅務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有兩種方式。對於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壹是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自行強制執行;二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行政處罰執法人員能否自行收繳罰款
1、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符合壹定條件的情況下,需要當場收繳罰款的,可以自行收繳罰款。
2、自行收繳的罰款,要在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七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六十八條依照本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壹)依法給予壹百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六十九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