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崗位或者在職的,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經審核後辦理納稅業務;
2、有兩個以上崗位的,用人單位、納稅人應選擇並定期向稅務機關申報其中壹個單位應繳納的稅款;
3.對於沒有工作或就業單位的納稅人,年所得項目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等。,且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需要幫助申報的;
4.失業無用的納稅人,其生產經營所得不列入年度所得項目的,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5、有住所,但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選擇並固定在主管地之壹向稅務機關申報;
6.沒有戶籍的,向中國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異地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發放情況。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方式,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