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次性經濟補償金的會計處理
賬務處理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壹次性經濟補償金可在“管理費用-工資”中列支。
壹次性經濟補償金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工資
貸款:應付款-辭退福利
支付壹次性經濟補償金時:
借項:應付款-解雇補助金
貸款:銀行存款
壹次性經濟補償的稅務處理
1.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支付的壹次性經濟補償金,屬於上述規定的合理支出範疇,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根據稅前扣除憑證的相關規定,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因此,在支付賠償金後,用人單位需要讓員工在收據上簽字並按手印,同時保留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等相關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的證據。
2.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65 438+08]164號):
個人和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生活補貼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貼),不足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的部分不得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稅。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157號):
個人在獲得壹次性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算其壹次性補償收入個人所得稅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