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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兩種計稅方法

法律主觀:

國稅發[2005]9號文件基本規定是:“納稅人取得 全年壹次性獎金 ,應單獨作為壹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年終獎 個人所得稅 計算方式: 1、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於5000元時,年終獎扣稅方式為: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 應納稅所得額 ”對應的稅率。 2、當月工資低於5000元時,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5000-月工資))*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50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這裏我們以壹個示例進行計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資6000元,同時領到2013年的年終獎20000元,當月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下: 1)當月 工資個人所得稅 =(6000-5000)*10%-105=145元 2)年終獎個人所得稅=20000*10%-105=1895元 當月個人所得稅總額=145+1895=2040元 由於單位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 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也不盡相同。 壹、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50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壹個月的工資計算 繳納個人所得稅 。 全年壹次性獎金,單獨作為壹個月計算時,除以12找稅率,但計算稅額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壹次。

法律客觀:

年度各種獎金是指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全年壹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年度各種獎金應該如何計稅呢?對於此類獎金,應壹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年度各種獎金如何計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年度各種獎金是指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全年壹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對於此類獎金,應壹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年度各種獎金是指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全年壹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對於此類獎金,應壹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例:企業職員小陳,每月取得基本工資3000元,2012年12月取得年度先進職工獎1000元,季度獎5000元,加班獎300元,考勤獎200元;小陳12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為:(3000+1000+5000+300+200-3500)×20%-555=645元。該負責人進壹步解釋,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對於每壹個納稅人,年終壹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只允許采用壹次,納稅人在壹個年度內的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性質的收入,也只允許選擇其中壹次采用年終壹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計繳稅款。工資薪金、年終獎所得適用調整後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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