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重大處分、警告、誡勉談話和深刻檢查;
1.行政處分有六種,由輕到重分別是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2.重大處罰用語不準確,行政處罰範疇中沒有重大處罰;
3.誡勉談話壹般用於違紀違規情節較輕,不足以給予行政處分的情形;
4.深刻檢查是指給予行政處罰後,被處罰人要寫出深刻的記憶檢查。也意味著違規者沒有受到行政處分,被責令寫出深刻檢查,是為了教育自己。
擴展數據:
誡勉談話的內容:
經過組織考察、民主測評、民主生活會或者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壹,雖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但人民群眾信任度差,工作被動,組織紀律觀念不強,問題確實突出的,應當予以誡勉。
1.不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分局部署,大局觀念不強,組織觀念淡薄,不思進取,工作被動,得過且過,自由主義嚴重的;
2、不能正確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各項規章制度,不能積極維護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權威,影響和削弱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損害黨群幹群關系;如果團隊內部不團結,就不能按照黨性原則和領導幹部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
幹部職工不服從領導,分配的工作沒有完成或質量效率低,組織紀律松散,直接影響職工;
3、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不紮實,作風漂浮,脫離群眾,脫離實際,不能很好地履行職責,政績壹般,無特殊情況不能完成組織交給的任務和指標,或因工作失職,造成工作失誤多,經濟和社會效益差,追名逐利,弄虛作假,欺上瞞下;
4.領導幹部和壹般幹部職工思想覺悟差,道德品質有問題,不能廉潔自律,以權謀私;群眾反映大的;
5、因其他問題,組織認為有必要實行誡勉談話的。
相關法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記過: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職、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絕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接受審計的;
(七)無故曠工或因公外出、休假期滿,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不依法履行職責,導致發生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嚴重環境汙染、重大人員傷亡等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疏於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資金物資管理,造成貪汙、挪用、損毀或者損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在行政許可工作中或者實施行政許可時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行政委托;
(五)違反規定招標、征收、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需要政府和政府部門決定的事項的。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三條貪汙、索賄、受賄、行賄、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國家資產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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