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的稅務籌劃
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即營
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買
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包括購進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但買入價應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
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因此該業務籌
劃的關鍵在於提高買入價,降低賣出價,由此縮小營業額,從而達到降低稅收成本的目的。
2)中間業務的稅務籌劃
銀行中間業務是指通過中間服務獲取手續費收入的業務。銀行可以通過降低手續費收入,來
降低計稅依據,從而降低稅收負擔,然後再通過其他途徑求得交換補償。
(3)應收未收利息的稅務籌劃
①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
執行。根據《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
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征收營
業稅作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托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
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申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
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過90天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
業稅。
②這裏所稱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
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