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86號):二。金融企業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計算公式如下:
本年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年末允許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上年末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金額為負數的,應相應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二、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如何計算?
金融企業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的計算公式為: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年末允許從貸款損失準備中提取的貸款資產余額×1%-上年末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金額為負數的,應相應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提取壞賬準備時,應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和比例計算提取金額,並填制專用轉賬收付會計憑證(註明計提壞賬準備)進行轉賬,將“計算表”附在付款方會計憑證上。會計分錄:付款:營業外支出,貸款呆賬準備金支出,戶收入:貸款呆賬準備金(2)縣及縣以下銀行提取貸款呆賬準備金的,應填制特種轉賬收付憑證和聯行往來憑證(或相關憑證),將提取的準備金劃至支行(市)。轉賬時的會計分錄:支付:營業外支出、貸款壞賬準備、戶收入:同業賬戶計提的各類貸款壞賬準備×××××××××××××××××××××××××××××××××××××××××××××××××××上年結轉金額大於應提取金額的,核銷呆賬準備金。沖銷壞賬準備時的會計分錄:付款:貸款壞賬準備,貸款壞賬準備,戶收入:營業外支出,貸款壞賬準備支出戶。
三。金融企業貸款怎麽算?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各類客戶貸款,包括抵押貸款、保證貸款和信用貸款。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和墊款等在本科目核算;還可以單獨設置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再貸款、墊款等科目。企業(保險)投保人可將此科目改為1303投保人科目。企業(典當)抵押貸款,科目可改為1303、1305抵押貸款。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給其他單位的款項,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委托貸款科目。二、本科目可根據貸款種類、客戶,分別進行本金、利息調整、減值等明細核算。三、貸款的主要會計處理。(壹)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存款等科目。如有差額,應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資產負債表日,應根據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應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賬戶,根據貸款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賬戶。根據差額,借記或貸記該賬戶(利息調整)。如果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相差不大,也可以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收回貸款時,應按客戶歸還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和中央銀行存款科目,按收回的應收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歸還的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如有利息調節結余,也應同時結轉。(2)在資產負債表日,如果確定貸款發生減值,根據待減記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同時,應將本科目余額(本息調整)轉入本科目(減值),借記本科目(減值),貸記本科目(本息調整)。資產負債表日,應根據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借記貸款損失準備賬戶,貸記利息收入賬戶。同時將根據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登記在表外。減值貸款收回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和中央銀行存款科目,按相關貸款損失準備余額,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相關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減值),按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對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按管理權限批準後作為壞賬核銷,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照管理權限,經批準後,核銷表外應收利息,減少表外應收利息科目金額。已確認核銷的貸款,以後收回的,根據原已核銷的減值貸款余額,借記本科目(已核銷),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等科目,按原已核銷的減值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按規定在攤余成本中尚未收回的貸款。
四、金融企業如何計算貸款損失準備?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貸款的減值準備。
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包括貼現貸款、銀團貸款、貿易卡透支、再貸款和墊款。
企業被保險人(保險)計提的減值準備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典當)和抵押貸款的減值準備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機構計提的減值準備,可以在本科
委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
2.對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主要會計處理。
(壹)資產負債表日,貸款發生減值的,應按價值損失計入本科目。
(二)對於已確認的付款,按管理權限批準後,核銷貸款,借記本科目,貸記貸款、資產折價、拆出資金等科目。
(三)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應在原貸款損失準備金金額基礎上,按借方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核銷的貸款損失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