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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標準是什麽時候?

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簡介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納稅人通過境外金融機構持有和管理資產,並將其收入隱藏在境外金融賬戶中以逃避居民國納稅義務的現象越來越嚴重。各國越來越渴望進壹步加強國際稅收信息交流,維護本國稅收權益。

受G20委托,2014年7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並於當年獲得G20布裏斯班峰會通過,為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稅提供了有力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動下,截至2019年7月,已有106個國家(地區)簽署了《實施標準多邊主管機構協議》,其中92個國家(地區)開展了相關信息交流。具體列表如下:

安道爾、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達、阿根廷、阿魯巴、澳大利亞、奧地利、阿塞拜疆、巴哈馬、巴林、巴巴多斯、比利時、伯利茲、百慕大、巴西、英屬維爾京群島、保加利亞、加拿大、開曼群島、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庫克群島、哥斯達黎加、克羅地亞、庫拉索島、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直布羅陀、希臘、格陵蘭、格林納達、根西島、中國、香港、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度尼西亞、愛爾蘭、馬恩島、意大利、日本、澤西島、韓國、拉脫維亞、黎巴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中國、澳門、馬來西亞、馬耳他、馬紹爾群島、毛裏求斯、墨西哥、摩納哥、瑙魯。卡塔爾、羅馬尼亞、俄羅斯、聖基茨和尼維斯、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薩摩亞、聖馬力諾、沙特阿拉伯、塞舌爾、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英國、烏拉圭。(備註:金融機構根據該名單判斷投資機構是否屬於不實施CRS管轄從而構成負面非金融機構的機構。)

“標準”由兩部分組成:主管當局之間的示範協議和統壹的報告標準。主管機關之間的示範協議是規範各國(地區)稅務機關之間如何自動交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操作性文件。基於互惠模式,分為雙邊和多邊兩個版本。統壹申報標準規定了金融機構采集和報送外籍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賬戶信息的相關要求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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