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稅四期核心內容為“以數制稅”,即靠數據來制稅。
金稅四期即第四期國家金稅工程計劃。金稅四期在金稅三期的基礎上進壹步改革,突出強調系統升級和加強監管 ,借助企業信息聯網核迅改查系統搭建的信息***享及核查平臺,促進各部委、人民銀行和相關機構之間實現企業註冊登記、納稅狀態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手機號碼查詢三大功能,從而簡便辦理、強化監控。
金稅四期最大的特點就是建成了較為完善的企業信息聯網核查系統,該系統搭建網絡通道,致力於促進人民銀行、各部委運談以及相關機構之間與涉稅業務相關的信息***享和查詢,從而確保三大功能的實現,即:企業登記註冊、企業納稅狀態以及企業登記註冊信息查詢功能。
四期金稅對企業的影響
1、可以避免偽造銀行開戶,虛報銀行開戶的情況出現:借助於聯網的企業信息內容核查系統軟件,金融機構、非銀支付組織等參與組織可以核實企業有關工作人員手機上的實名信息、企業繳稅情況、企業註冊登記信息等重要信息,多層次、全過程的核查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實身份;
2、可以減少個人賬戶的逃稅行為:參與機構利用系統軟件,及時、正確地判斷企業的身份,可以防止企業手機號被他人操縱,提高銀行開戶審批水平和工作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畝悄判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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