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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轉出與進項負數有何區別

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的事項

壹、形成的原因不同

進項稅額轉出的原因包括:

1、將不能抵扣的部分計入抵扣金額內;

2、改變用途,原來可以抵扣變為不能抵

3、按比列分攤計算、劃分可以抵扣與不能抵扣的部分;

4、發生財產的非正常損失。

(壹)進項轉出是指企業已作進項抵扣但後來轉做他用而稅法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用於下列項目的增值稅進項稅應該轉出:

1)用於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2)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3)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7)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部分應該轉出。外貿企業出口實行先征後退辦法的,其征、退稅之差應該轉出。轉出部分計入成本。

以上項目所含進項稅轉出時,與之相關的運費按扣除率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也應該轉出。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的規定:企業由於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於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於《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嚴格執行稅法規定不得實行邊境貿易“雙倍抵扣”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4]830號)的規定:進口貨物減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稅款,壹律不得作為下壹環節進項稅額計算抵扣。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及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國稅發[2003]120號)的規定:從2003年12月1日起,國家稅務局將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所有運輸發票與營業稅納稅人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進行比對。凡比對不符的,壹律不予抵扣;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7號)的規定:壹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從銷售方取得的返還資金、返利,均應按所購貨物適用的稅率沖減進項。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的規定:企業可以用留抵的進項抵減欠繳的增值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將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查補稅款欠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69號)的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拖欠納稅檢查應補繳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有進項留抵稅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的規定,用增值稅留抵稅額抵減查補稅款欠稅;

增值稅進項稅額負數是由銷售方開具的負數增值稅專用發票形成的。

主要是購貨退回、索取折讓等原因。

二、在帳務處理上不同

1.進項轉出的帳務處理有專門的規定進項轉出時

借:應付福利費、在建工程、待處理財產損益等

貸:應交稅--應交金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負數發票。

(1)如果是購買方直接沖減進項稅。

(2)如果是銷售方的按直接沖減銷售收入。  

  三、帳務處理程序不同

  進項轉出可直接處理。

開具負數發票要由購買方稅務機關開具《銷售退回及索取折讓證明單》方可,購買據此沖減進項稅。  

四、相同之處就是都沖減了進項稅,增加了應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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