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永和徐德全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和公民收入的增加,個人所得稅不僅僅關系到少數高收入者,還與千千成千上萬的公民息息相關。
目前,我國居民收入存在地區和行業收入差異,在全國範圍內適用工資薪金800元起征點有違稅法公平原則。從地區居民收入分析,沿海地區高於內陸地區,東部地區高於西部地區,中部高於邊遠地區;從行業居民收入分析,高收入者主要集中在電信、金融、鐵路、民航、有色、電力、煙草等行業。
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面臨的主要問題
1.各級地方政府對個人所得稅的地位和重要作用認識不夠。雖然中央對這個問題很重視,各級政府也很關心,但在具體執行中還是有壹種“小稅小股”的感覺,有失偏頗。近年來,個人所得稅增長迅速,已成為地方稅收的主體稅種之壹。但是,由於地區間的貧富差距,壹些地方政府並沒有真正認識到個人所得稅的地位和應有的作用,以至於在思想上沒有真正重視,措施的執行也非常有限,甚至被輕視甚至忽視,造成個人所得稅的流失。
2.個人所得稅涉及面廣,稅源分散,缺乏對公民收入的有效監控,沒有征管的信息支持。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大量現金支付,個人收入渠道復雜,部分收入分散隱蔽,稅收流失嚴重。
3.目前,稅務機關在機構、人員、經費和征管手段等方面還不能滿足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要求。征管難度大,征收成本高。在實際征收中,存在執法不嚴、監管不嚴的現象。
4.壹些扣繳義務人不能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履行扣繳義務。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根本性障礙。
個人所得稅是稅收特有的屬性。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壹部分人會逐漸達到起征點,進入納稅人行列。而且在采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每年會有更多的人適用更高的稅率。我國現行分稅制將個人所得稅劃分為中央和地方享有的收入,與現行國際慣例不符。因為壹個人可能在全國有各種收入,都是地方政府收的,造成很多不便。另壹方面,它也失去了宏觀調控經濟的能力。個人所得稅作為地方稅,受私利驅動,使得中央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宏觀政策意圖無法落實。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采用分項征收所得稅、分項扣除費用的方法,存在稅收覆蓋面不足、稅負容易扭曲的問題。目前十個稅目的規定,使得很多收入難以納入征稅範圍,有些收入在稅目認定上模糊不清。壹些單位通過多次、多項目支付,將支付給職工的收入拆分成若幹部分,使大部分收入低於起征點,形成合法避稅。從世界各國稅收實踐的經驗分析來看,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屬於綜合程度較低的分類所得稅制,自然具有這種稅制的首要局限性。分類征收方式無法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收入水平,會導致收入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不納稅或少納稅,而收入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納稅的現象,無法體現稅負公平原則。
工資薪金所得稅超額累進稅率過多,多數邊際稅率不適用。據測算,我國工薪階層在扣除800元費用後,只有1%的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大部分只適用於前兩個稅率5%和1%。在中國,月薪65438+萬元以上的人很少,月薪4萬元以上的人也不多。因此,處於稅率層級中心的第五至第九檔稅率缺乏實際意義,40%和45%的高邊際稅率對很多人都不適用,使我們的稅制空有高稅負之名。目前,各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都遵循擴大稅基、縮小累進幅度的目標。比如美國和巴西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只有2-3檔。而我國現行稅制是9級,這與簡化稅制的改革方向相悖。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分析,累進稅的級別定在3-5級比較合適。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和勞務所得實行歧視,違背了稅法的公平原則。現行稅制中,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同時,稅負不均衡。在世界各國的稅制中,無論是實行綜合個人所得稅制的國家,還是實行分類個人所得稅制的國家,對勞動所得都是平等征稅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也應與勞動所得相結合,歸為壹類,按統壹的超額累進稅率征收。
我國現行稅制對扣除的規定不合理。只有基於“凈收入”的概念,對個人征稅才有意義。因此,為了獲得應稅凈收入,必須從調整後的總收入中扣除納稅人應扣除的費用。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每個納稅人為獲得相同數額的收入所付出的成本比例是不同的,甚至相差甚遠,規定所有納稅人從其收入中扣除相同數額或比例的費用顯然是不合理的。在現行稅制下,夫妻分開申報是不合理的。在累進稅率的範疇內,夫妻共同申報更為公平。
此外,還有壹個關於附加福利的稅收問題。西方國家的附加福利是雇主給員工的小優惠,壹般以實物津貼的形式實現。西方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壹般規定在確定稅基時也包括附加福利。據國家統計局估算,我國職工工資以外的收入約占工資總額的15%,還不包括國家和企業為職工個人利益支付的“隱性薪酬”。目前,中國的壹些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壹些效益較好的企業正在以工資以外的實物形式支付員工福利,這種額外的福利也必須計入個人收入進行征稅。
中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選擇
第壹,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完善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征收制度的現實選擇。
1.針對納稅人納稅觀念不強、有意無意偷逃稅款的現象比較普遍,在加大日常執法力度的基礎上,改進征管方式,完善征管制度,實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逐步建立法人向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支付的明細清單制度和個人收入數據傳輸制度。制定對社會影響較大的某些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具體征管辦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各自的法律責任。逐步實行世界範圍內的“藍色”申報制度,即能夠如實申報的納稅人使用藍色標記的申報表,在費用、損失和扣除方面給予更多優惠,反之亦然。用這種堵疏結合,如實申報,比只用處罰要好。
2.逐步建立規範、科學的源頭控制程序。目前,我國控制個人所得稅稅源的主要方法是稅法規定的由扣繳單位代扣代繳,這與國際稅收慣例相比只是表面的。從長遠來看,可以借鑒美國、西歐等國家的做法,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這樣,極大地方便了稅務機關檢查和了解其應稅收入和財產的來龍去脈,可以及時督促其按時足額向國庫繳納稅款。
3.建立有效的審計制度和嚴格的懲罰制度。隨著納稅申報的逐步推行和稅務代理制度的建立,建立有效的個人所得稅稽查制度顯得尤為重要。在稅源集中的地區,應設立專門的稅務所或分局,負責個人所得稅。同時,要加強稅務隊伍的自身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應該賦予稅務部門更高的執法地位,以加大處罰力度。
4.構建個人收入社會監測網絡,依法拓寬征管範圍。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是分項稅制。應盡快建立個人收入的社會監督網絡。要通過銀行、工商、海關、勞動、司法等部門的密切配合,動員社會力量建設良好的稅收環境,做好基礎配套工作,實現個人所得稅征管的突破。
5.加強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根本途徑在於信息化。強有力的稅收征管是稅制有效實施的保證。從長遠來看,加強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根本途徑在於逐步實現個人所得稅征管的信息化。在研究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與完善時,必須高度重視個人所得稅征管方法和手段的改革與完善。
二,個人所得稅征收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
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模式,即:1。分類所得稅制,又稱個人所得稅制。它以不同稅率對同壹納稅人的不同類型收入征稅,具有不同性質收入區別對待的優點,但不能很好地體現負擔能力原則。英國的“收入分類制度”是分類所得稅制的典範;2.綜合所得稅制,又稱壹般所得稅制。它將納稅人在壹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減去法定的減免和扣除項目的金額,按照累進稅率征收余額。更能體現負擔能力原則,但不能對不同種類的收入區別對待,稅收成本高,對個人申報和稅務機關檢查要求高。它必須以發達的信息網絡和全面可靠的原材料為基礎。3.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又稱混合所得稅制。它是分類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的結合。就是對納稅人正規來源的收入進行分類征稅,從源頭扣繳,然後綜合納稅人全年的收入。達到壹定數額的,按累進稅率征收綜合所得稅或附加稅。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以分類所得稅為主要特征,綜合特征較少,也暴露出其他所得稅制度在實際運行中的固有弊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最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鑒於我國現行分類所得稅制模式的內在缺陷,應及時修改稅制,逐步采用混合稅制,即在繼續普遍實行源泉扣繳的基礎上,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經營所得等經常性收入實行綜合申報征收,對其他收入仍實行分類征收。這種模式與我國現行稅制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勞務報酬所得並入工資薪金所得和各項業務收入。因為相比較而言,混合結構模式更符合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美國是采用徹底而全面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代表國家,與其先進的現代化征管手段、對個人收入的有效監控以及發達的信貸、交通和通訊手段相適應。雖然計算機在稅收征管中得到廣泛應用,但仍處於初級階段,缺乏對納稅人收入的有效監控,因此選擇綜合所得稅制不符合我國目前的國情。有學者認為,混合所得稅制的征稅成本和對征管水平的要求並不低於綜合所得稅制,主張選擇綜合所得稅制模式。那麽,在稅收征管中實行混合制模式有什麽優勢呢?在混合模式下,壹些應稅收入,如利息、股息、紅利收入等。,可以按比例稅率征收,不必實行年度綜合申報納稅。另外,工資收入可以代扣代繳。除了少數工資收入極高的納稅人,大部分只能進行年終調整而不進行納稅申報,這樣可以大大減少納稅申報的次數。混合制的實施可以減少納稅申報的次數,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達到簡化稅收征管的目的。
綜上所述,與其他國家的稅制相比,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只能定位於初級階段,亟待修改和完善。其征收目標模式的選擇應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貼近主體財力。在稅制選擇上,應逐步從分類所得稅制向混合所得稅制演進,使其征管更加科學、規範、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