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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能做生意嗎?

禁止公務員經商

1,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如需在辦公室以外兼職,須經有關機關批準,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31條、第四十九條(失效))

2、公務員辭職或者退休,公務員離職三年內的原領導成員(指機關領導,不包括在機關內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其他公務員離職兩年內,不得受聘於與原工作崗位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營利性組織,不得從事與原工作崗位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公務員法》第102條、《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十三條(失效))

3、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核定。(《公務員法》第106條)

4.2001.4.3之前,規定領導幹部不得買賣股票,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之便買賣或者收受“原始股”;《黨政機關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規定》(2001.4.3)規定,允許黨政機關(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投資證券市場,依法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黨政機關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規定(2001.4.3)

《關於做好近期反腐敗鬥爭工作的決定》(1993.10.5)規定,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中國* * *產黨黨員領導幹部若幹準則(試行)》(鐘發[1997]9號97.9.3)再次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準違規買賣股票;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官、檢察官、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及其所屬單位,具體如下:

壹是所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政府機關、人大、CPPCC機關;

二是法院、檢察機關工作人員進入公務員範圍;

三是民主黨派機關工作人員納入公務員範圍;

四是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的國家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如總工會、團委、婦聯、科協、文聯等。

五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比如商檢局,工商局,壹些稅務局,公安派出所。

其他(1)工人不計入公務員。地勤人員是指在地勤工作的人員,如機關食堂、車隊、保潔服務隊等單位的工作人員,無論是幹部還是工人,都不計入公務員。

(2)對於各級人大來說,人大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務員都是公務員。比如人大主任如果是省委書記或者專職人員壹般就是公務員,而不準備當農民或者民營企業家的人大副主任就不是公務員。

(3)直屬事業單位中,只有政策研究室和地方政府編制室是政府序列,按公務員對待;黨校等實行管理崗位與技術崗位區分、管理分開的辦法,部分界定為公務員;而類似中國社科院的學術機構則被歸為公益類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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