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偵查大隊,僅對經濟犯罪行為負有法定的偵查與處理義務與權力。
如果警方根據當事人的描述,認定為民事糾紛,警方是不會介入的。
1,如果當事人有確切證據或理由,證明警方作出的認定為民事糾紛不予介入的決定是錯誤的,可以將所持有的相關證據,向當地檢方提出.
請求檢方依法履行職責,確認警方不予立案的決定是否正確。如果不正確,請求檢方要求當地警方糾正其錯誤的行為。
2、如果當事人欠條所體現的問題,並非詐騙等經濟犯罪,不屬於經偵大隊的管轄範圍,當事人應搜集並整理相關證據.
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請求發布支付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維護己方合法權益。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90條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216條、217條
擴展資料:
條件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壹、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
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
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壹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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