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6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06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5438次會議修訂)第31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為: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註銷、驗證、換證、停業、復業、外出經營檢查)的審批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06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5438次會議修訂)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發放稅務登記證件。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方式,由國務院規定。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年9月7日國務院令第362號公布)第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除按照規定不需要出具稅務登記證件的以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1)開立銀行賬戶;(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三)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4)領購發票;(五)申請簽發出國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件;(六)辦理停業或者歇業;(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實行定期驗證和更換稅務登記證件制度。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更換手續。
第二十壹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在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交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當地稅務機關填發的《境外經營稅務管理證明》進行查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3.關於批準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06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5438次會議修訂)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時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應當受到處罰
4.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審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第10條規定,投資者將從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後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本企業或者設立新的企業。
5.關於延長農林牧業和經濟不發達地區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減免期限的審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第八條規定,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位於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待遇。
6.減免農業稅審批難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1958年6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二十條規定,革命烈士家屬、農村革命傷殘軍人和其他因缺少勞動力或者其他原因納稅有困難的納稅人,經縣、自治縣、市人民委員會批準,可以減免。
7 .企業增值稅匯總繳納審批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 12國務院令第13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總機構需要代收代繳的,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
8.扣繳稅款登記審批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年9月7日國務院令第362號公布)第13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取得代扣所得稅登記證;稅務機關為扣繳義務人辦理了稅務登記?您只能在稅務登記證上登記預扣稅。不再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
9 .關於納稅申報方式審批的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年9月7日國務院令第362號發布)第三十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用郵寄、數據電文等方式申報納稅,也可以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10納稅人變更稅收定額審批管理規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2002年9月7日國務院令第362號公布)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按照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據,經稅務機關確認後,調整應納稅額。”
11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減免稅審批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993號,139年2月25日)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在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事故或者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12國務院關於對繳納車船使用稅有困難的納稅人減免稅審批的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使用稅。
13國務院關於對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進行減免稅審批的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14外商投資企業特許權使用費代扣所得稅減免審批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6月30日國務院第85號令發布的1991)第19條規定,外國企業在科學研究、能源開發、交通運輸發展等領域轉讓專有技術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向國務院申報。
15外商投資企業特定項目企業所得稅減征率審批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6月30日國務院第85號令發布的1991)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外商投資30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在規定區域內設立的“兩密集型企業”,經總局申請批準,減征65438+所得稅。
16外國企業變更納稅年度審批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6月30日國務院令第85號發布1991)第八條規定,外國企業按照我國規定的納稅年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有困難的,可以提出申請,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企業納稅年度為12個月。
17外國企業合並申報企業所得稅審批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6月30日國務院第85號令發布的1991)第九十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經申請,可以合並申報企業所得稅。其中,同省市的由省市稅務機關批準,跨省市的由總局批準。
18外商投資企業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審批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1991,6月30日國務院第85號令發布)第四十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需要縮短的,必須報總局批準。
19外商投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審批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令第85號發布)第七十四條:稅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可以享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將其所屬行業、主要產品名稱和確定的經營期限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未經審核批準,不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第七十五條稅法第八條第二款所說的本法施行前國務院公布的規定,是指國務院公布或者批準的下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壹)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準,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海南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農業開發經營15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企業申請,海南省稅務機關批準,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超過15年的,經企業申請,上海稅務機關批準,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準,第壹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或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超過壹千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第壹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設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規定執行。位於北京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北京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稅收優惠規定執行。
(七)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外商投資出口企業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減按5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其他已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仍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三年,按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的其他規定中關於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款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申請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提交審核確認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部門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若幹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需要享受定期減免稅的,經規定的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方可享受。
從事能源交通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降低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審批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6月30日國務院令第85號公布,1991)第七十三條規定,設在沿海開放地區的從事能源、交通的外商投資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申請批準,減按15%征收所得稅。《國務院關於擴大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適用範圍的通知》(國發[1999]013)規定了什麽?將這壹優惠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全國所有地區。
21納稅人申請減免耕地占用稅困難的審批國務院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發[1987]27號)規定,居住在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聚居區、邊緣貧困山區的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孤寡農民,
22.中共中央關於審批吸納下崗失業人員並符合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型企業和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文件。《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鐘發[2002]12號)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吸納下崗失業人員並符合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稅務機關審核,給予減稅或免稅;主輔分離改造的經濟實體,經有關部門確認和稅務機關審核,給予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部門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第六條“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審核程序: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可在取得稅務登記證後,持下列材料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23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審批部門規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適用辦法》(國稅發[1994]059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認定及其按需退稅,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24 .審批部門對企業繳納消費稅的規定匯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發字第038號)第二十五條。“納稅人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稅務分局批準,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繳納的消費稅,也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後,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審批部門規定出售的普通標準住房增值額不超過20%,國家征用房產或收回土地,納稅人因城市規劃自行出售房產,免征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發字[1995]第6號)第11條:普通標準房增值不超過20%的,國家征用房產或收回土地,納稅人因城市規劃自行銷售房產,應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征土地。
審批部門關於集中提取企業技術開發費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技術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1999]49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後,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集團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在同壹省份的,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由總部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審批;跨地區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或授權省級稅務機關批準。
審批部門關於外國企業持有中國公司債券所得利息免征所得稅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征和免征管理程序的通知》(國稅發[1993]050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我國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債券,需要免征債券利息所得稅的,應當直接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優惠利率國外貸款免征預提所得稅審批部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減征或免征預提所得稅管理程序的通知》(國稅發[1993]050號)第二條第三款和《財政部關於中國公司為購買設備或租賃設備向對方提供貸款利息免征所得稅的通知》((84)財稅字第61號)規定:外國銀行以優惠利率貸給國家銀行的利息。而中國的公司、企業和機構購買技術、設備和商品,外國銀行提供賣方信貸。我們按照不高於對方國家賣方信貸利率的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對於中國企業以租賃貿易方式購買設備或租賃設備,如果貸款利率較低且當地稅務機關批準申請,我們的延期付款利息和租賃費用中包含的利息可以免征所得稅。
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審批部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規定,出口企業申請出口退稅,應當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的出口經營權和工商營業執照,向主管退稅業務的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登記證。
30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部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通知〉第1條(國稅發[1994]第031號)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的貨物,在貨物申報出口並辦理財務銷售後,憑相關單證向稅務
31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在華無償援助項目采購物資免稅審批部門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在華無償援助項目采購物資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2]2號)附件第五條。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在收到買方和項目單位的免稅采購申請及外經貿部出具的證明材料後,通過供應商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對免稅申請采購貨物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如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出具的證明材料的相關內容壹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將向供應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文件,並抄送財政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買方。”
外匯借款項目用稅還貸企業名單及額度審批部門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五”期間繼續對194 12 31以前的外匯借款項目實行部分稅收還貸政策的通知》(財企[2002]368號)第二條。“(壹)“十五”期間,外匯貸款項目所在企業當年的退稅額,應在下壹年度核定後辦理。......(三)省級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專員辦審核上壹年度本轄區外匯借款項目退稅政策企業名單和退稅額度後,於當年7月底前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33 .公路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和自開票納稅人認定部門證明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所附《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申請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和自開票納稅人,並進行年審
保險公司開展壹年以上的可退還壽險業務的保險收入,免征營業稅審批。部門文件。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某些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2號)第1條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批準,各地保險公司也可享受免征營業稅的照顧。”
35 .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優惠和營業稅退免稅資格認定審批部門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間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第1條:1994 1後設立的民間福利企業,經省級民政稅務部門嚴格審批後方可享受稅收。經民政、稅務部門驗收合格後,頒發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第二條第2款:........................................................................................................................................................................
第二條第三款:“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業,其業務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範圍的,免征營業稅。
36 . 120大型試點企業集團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審批部門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大型企業集團所得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27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企業集團(首批55家試點企業集團),其核心企業持有緊密型企業100%資產的,控股成員企業可選擇由核心企業統壹納稅並向國家稅務總局申報
37 .確認跨地區企業重組、分立、合並整體資產置換稅務處理的部門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接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等資產不高於所支付股權面值20%的,經稅務機關批準,轉出企業可以,轉出企業與接受企業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部門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資產置換交易溢價的貨幣性資產占交換資產總額公允價值比例不超過25%的,資產置換雙方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不確認資產轉讓損益,且不在同壹省份的
38 .審批部門給予外國政府駐華代表機構免稅待遇的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征管的通知》(國稅發[1996]165)第1條規定,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需要免稅的,在提供對方稅務機關的證明後,報總局批準。
39 .企業分期投資或追加投資享受稅收優惠的審批部門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生產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征收所得稅若幹規定的通知》((86)財稅字第2號)第二條。102)規定,按原合同規定分期投資,並明確各階段經營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稅務機關申請批準,可享受分期定期減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2]056號)第壹條規定:享受追加投資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必須提出申請,報省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執行。省級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審批情況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40 .協定國居民申請協定待遇審批部門的文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協定若幹條款解釋的通知》([86]財稅字第號。015),締約另壹方居民(包括個人和法人)從中國取得相關所得時,應在提交身份證明時填寫《享受協定待遇申請表》,經中國當地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享受。
41批準部門關於給予中西部地區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三年減征企業所得稅15%的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三年15%優惠稅率的通知》(國稅發[1997]172號)第四條規定,對中西部地區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後,減按15的稅率延長三年。
42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可行性研究費用,應包括在開辦費批準部門的文件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1]165號)第13條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投資合同批準前,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發生可行性研究費用。
優惠期內外商投資企業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審批部門文件《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征收若幹政策和業務問題的通知》((87)財稅外字第033號)第八條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提前返還減征的企業所得稅, 但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而解散,不能繼續經營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免繳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