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取得個人境外所得如何計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額?
具體分為三個步驟進行:
第壹步
將居民個人壹個年度內取得的全部境內、境外所得,按照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其他分類所得所對應的計稅方法分別計算出該類所得的應納稅額。
第二步
計算來源於境外壹國(地區)某類所得的抵免限額,比如根據來源於A國的境外所得種類和金額,其抵免限額計算方式如下:
(1)計算綜合所得
對於來源於A國綜合所得的抵免限額,可以根據居民個人來源於A國的綜合所得收入額占其全部境內、境外綜合所得收入額中的占比進行計算。按照《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第3號,以下簡稱3號公告)第三條第(壹)項公式計算綜合所得應納稅額時,對於納稅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股權激勵等依法單獨計稅的所得的,可以先對該筆所得的應納稅額進行單獨計算,再加上需合並計稅的綜合所得依法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就可以得出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應納稅額。
(2)計算經營所得
對於經營所得,首先按照3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對居民個人來源於A國的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計算,再根據該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占其全部境內、境外經營所得的占比計算來源於A國經營所得的抵免限額。
(3)計算其他分類所得
計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類所得,應當按照來源於A國的各項其他分類所得單獨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加總後作為來源於A國的其他分類所得的抵免限額。
第三步
計算來源於壹國(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實際就是上述來源於境外壹國(地區)各項所得的抵免限額之和。
境外稅額抵免的相關處理
境外稅額抵免可以為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
直接抵免指的是企業直接作為納稅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在我國應納稅額中抵免。
間接抵免適用範圍居民企業從其符合《通知》第五、六條規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具體指的是境外企業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潤繳納的外國所得稅額中由我國居民企業就該項分得的股息性質的所得間接負擔的部分,在我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境內境外企業所得稅、抵免稅額介紹
企業所得稅減免會計分錄怎麽做?
1、計提時: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2、扣繳時:
借: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對於個人境外所得申報,是適用“按次申報”還是適用“匯算清繳”申報?
答:對於個人境外所得申報,如果是由境內單位代扣或境外機構代扣並委托境內單位代繳的,則適用按次申報,適用上個月最後壹日匯率。
如果是由居民個人在次年自行申報的,則適用匯算清繳申報,按上壹納稅年度最後壹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