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控機開具的定長發票的機器號必須與發票號壹致,否則無效,不能作為報銷憑證或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發票印制和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5號)第三條第二款“卷式發票的內容和要求”,定長發票的印制內容應“填”空白面的預印項目。機器號必須與預印在空白面上的發票號壹致。當壹張發票上的開票項目太多無法打印時,機器會自動打印另壹張發票,每張發票會單獨匯總定價。不定期發票上要打印的內容,除“發票監制章”、“發票聯”、“打印單位”等字樣外,均為機器打印。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平推式發票的印制和印刷內容,除稅務總局統壹規定的樣式外,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卷式發票的基本要求和行業特點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993]第006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政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根據上述規定,稅控機開具的發票上的機印發票號必須與發票上預印的發票號壹致,否則無效,不能作為報銷憑證或稅前扣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建議您的銀行及時更換為合法票據。
發票的類型有:
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
普通發票:主要供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時也可以使用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於某壹行業和業務,如商業零售統壹發票、商業批發統壹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壹發票等。後者只適用於某個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實行新稅制的產物。它是國稅部門根據增值稅征管需要而設置的發票,專門用於納稅人銷售或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
專用發票不僅具有普通發票的內涵。同時,它還具有比普通發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僅是記錄商品銷售和增值稅的財務收支憑證。而且是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額都有記錄的法律憑證,是買方抵扣稅款的法律憑證,在增值稅的計算中起著關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