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付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托收結算的,以貨物發出日為準。
2.付款交割結算的,以收到貨款之日為準。
3.以賒銷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的,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準。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以收到受托人發送的代銷清單為日。
5.對兩個以上機構、統壹核算的納稅人,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另壹個機構銷售,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轉移的當天。
擴展數據:
已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方不符合到期條件且未收到錯誤的,發票方可在規定期限內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規定了以下兩種情況:
1.因買方拒收失效的專用發票,由賣方經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後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填寫的具體原因及對應專用發票的信息用藍色表示,同時提供醫學上明確買方拒收原因、錯誤、具體項目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發送通知書。賣方應根據此通知開具紅色專用發票。
2.因錯誤原因未將專用發票交付給買方的,賣方應填寫錯誤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發票申請表,申請表中填寫的具體原因及對應專用發票的信息用藍色填寫,並提供醫療證明。同時,賣方應披露糾錯的具體原因、具體事項和書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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