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公司的名稱拼寫錯誤。如果已經過月,需要申請負發票紅沖,然後開具公司名稱完全正確的發票。
增值稅發票公司名稱有誤,需要作廢補辦。
增值稅發票要求:項目填寫完整,所有項目壹次性填寫,上下聯內容和金額壹致。字跡清晰,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單獨開具專用發票,並在錯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填錯作廢”字樣。如果專用發票開出後因為買方沒有索要而作廢,也應作為錯誤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壹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售額退回、開票有誤等情況的,,且退回的發票和抵扣符合無效條件的,按無效處理;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
作廢的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按“作廢”處理,並在紙質專用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專用發票)的每份復印件上標註“作廢”字樣,所有復印件留存。但稅務機關對專用發票的作廢條件有相對嚴格的規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退回發票的收付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當月;賣家沒有抄稅,沒有記賬;購買方認證失敗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壹致”、“專用發票代碼和號碼認證不壹致”。
我需要補辦錯誤的公司號碼嗎?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地址寫錯字。如果其他信息正確,不需要補辦。
總結壹下:發證公司名字拼錯了。如果是當月,需要把發票打錯,然後開壹張公司名稱完全正確的發票。開票公司的名稱拼寫錯誤。如果已經過月,需要申請負發票紅沖,然後開具公司名稱完全正確的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第二十壹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