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抵押假黃金構成詐騙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詐騙罪,最重要的是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導致受騙人基於認知對財產的錯誤處分。欺騙必須使對方陷入錯誤的認識,並對財產進行處置。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行為人承諾取得財產、承諾轉讓財產利益、承諾免除行為人債務等。這個演員用欺騙的手段讓其他人放棄。
如果行為人拾得財物,也應認定為詐騙。只要將財產或財產利益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人占有,就足以對被欺騙人進行處分,不需要表示轉移財產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假黃金抵押是通過假黃金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從而處分擔保財產。因此,在行為上已構成詐騙罪。
其次,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的規定,詐騙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構成詐騙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最低控制。
因此,抵押假黃金騙取2.8萬元,屬於詐騙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監督檢查的目的是防止偷稅漏稅。現在,我國已經逐步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納稅申報系統和信息管理模式,並有專人負責運行、監督和管理。相關稅務官員和主管部門主要檢查納稅申報中的稅控系統是否得到良好維護和使用,並將對使用情況進行定期調查。調查的內容主要集中在稅控系統的使用和反饋方面,比如稅控系統中要求填寫的內容是否全部清楚,比如開票信息、是否有賣家、買房等。至於房子和房子是怎麽約定的,費用是多少,合同上的金額和開票信息是否壹致,這些都不是稅務部門核查的信息內容,因為每份合同的訂立都只是為了方便交易。至於過程中如何溝通,會不會協調,就不得而知了。如果合同金額必須與稅務發票金額壹致,就會阻礙經濟發展。有鑒於此,稅務鑒證不壹定需要簽合同。但是需要特殊區域,稅務要查。比如稅控系統的購買和使用是否簽訂了合同,這是稅務機關要檢查的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不定期抽查。省級國家稅務局應當對本地服務單位的特種設備銷售、培訓、收費和日常服務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並將抽查情況報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五條問卷調查。市國稅局應當每年組織開展服務質量調查,抽取部分用戶調查了解服務情況,並根據用戶反映對服務單位的工作質量進行評價。調查可以采取電話調查、網絡調查和實地調查的形式。調查期間,應通過《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質量調查表》(附件4,以下簡稱《服務質量調查表》)記錄調查結果。
調查比例不得低於上年末本轄區用能單位總數的2%或不少於50戶(含,下同)。
各市國家稅務局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調查情況上報省級國家稅務局,省級國家稅務局應於每年4月10前將調查情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六條投訴和舉報的處理。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設立並公布統壹的投訴舉報電話號碼,及時處理用戶的投訴舉報,並建立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和反饋制度。用戶單位投訴舉報處理情況應登記在《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質量投訴舉報處理記錄表》(附件5,以下簡稱《投訴舉報處理記錄表》)中,並按月匯總上報省級國家稅務局。省級國家稅務局應當對省級以下稅務機關投訴舉報電話的設立、公布以及投訴舉報的受理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受理投訴舉報的來源包括網絡、信函、電話和現場表格。
(壹)稅務機關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及時組織或委托下級稅務機關進行核實。
經核實投訴舉報屬實,服務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為有效投訴舉報。無法核實或者經調查投訴舉報不實的,為無效投訴舉報。
(二)為解決有效投訴和舉報問題,稅務機關受理部門應當進行電話回訪,聽取用戶意見;不能解決有效投訴舉報問題的,稅務機關受理部門應當向上壹級稅務機關報告,上壹級稅務機關應當責成同級服務單位予以解決。
(三)稅務機關應在《處理投訴舉報記錄表》中記錄處理投訴舉報的過程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