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購票申請。單位或個人在申請購票時,必須提出購票申請報告,在報告中載明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經濟類型、需要發票的種類、名稱、數量等內容,並加蓋單位公章和經辦人印章;
2、提供有關證件。購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購買專用發票的,應當提供蓋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和其他有關證明,提供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
3、持簿購買發票。購票申請報告經有權國家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後,購票者應當領取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發票領購簿,根據核定的發票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到指定的國家稅務機關購領發票。單位或個人購買專用發票的,還應當場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印章等章戳。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普通發票:如普通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普通發票樣式,報省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按規定數量、時間到指定印刷廠印制。自行印制的發票應當交主管國家稅務機關保管,並按前款規定辦理領購手續。
發票管理的意義有哪些?
1、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
2、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3、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4、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壹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5、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範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6、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
綜上所述,申請填開時,應提供足以證明發生購銷業務或者提供勞務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業務活動方面的證明,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應當先繳稅後開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禁止非法代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