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租賃激勵的分錄包括:會計處理、租賃資產的稅務處理及稅會差異分析、融資租賃的稅務處理與稅會差異分析。
1、會計處理:
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按照成本對使用權資產進行初始計量。該成本包括下列四項:
(1)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
(2)在租賃期開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應扣除已享受的租賃激勵相關金額。
(3)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
(4)承租人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復原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成本。
2、稅務處理及稅會差異分析:
(1)在稅務方面,對於屬於經營租賃的,不需要確認租賃資產的計稅基礎。而是直接分期扣除租賃費用即可。
(2)會計方面,按照新租賃準則,除短期租賃和低價值租賃外,承租人會計處理不再區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需要在租賃開始日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對於經營租賃發生的初始費用,稅務方面可以在實際發生的年度按規定稅前扣除或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分期扣除。
3、融資租賃的稅務處理與稅會差異分析:
(1)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2)會計方面,對於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新租賃準則確認為“使用權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折現後現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