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補繳稅款,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和滯納金。
收到預扣稅通知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職責。
稅務機關送達扣繳稅款通知書時,應附上繳款書,並明確規定執行期限,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執行期限即時扣繳稅款。銀行在執行期限內未立即執行稅務機關通知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什麽是限期納稅通知書?
限期納稅通知書,是指稅務機關向有納稅能力而又有意不納稅的納稅人發出的書面通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被稅務機關發現有逃避納稅義務(不繳或者少繳稅款)行為時,稅務機關會發出稅務行政文書,督促其限期繳納稅款。
什麽是稅務提醒通知?
催稅通知書是稅務機關督促所有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所保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的稅務行政文書。
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並且第四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 逾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