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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轉讓稅務事項

全面營改增後,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第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壹、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第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並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壹條第(三十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3.提供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航空企業在收取票款時壹並代收的民航發展基金,應如何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答:《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中,不征稅項目類別下編碼6130000000000000000為?代收民航發展基金?。航空公司在提供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時代收的民航發展基金,可以選擇該編碼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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