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法》明確規定,占用耕地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
1.礦區土地使用稅要交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礦山企業免征土地使用稅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號)。122)規定:
1.采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藥庫、礦石和巖石運輸礦區、尾礦輸送管道和回水系統的安全區域,免征土地使用稅。
2.對礦山企業因地下開采占用的塌陷地和荒山,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3.除上述規定外,礦山企業的其他生產用地、辦公用地和生活區用地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使用稅減免規定
根據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1,法定物品免稅。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條例第六條)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土地;
(二)財政部劃撥的本單位占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占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土地;
(6)經批準開墾、復墾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土地,自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以及財政部規定免稅的其他用地。
2.困難的緩解。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法令第7條)
3、耕地征收免稅。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法令第9條)
4.貧困地區減稅。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最低稅額的30%。(法令第5條)
5.企業免稅用地。企業所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土地能與其他企業的土地明顯區分的,可參照已撥付財政資金用於事業的單位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6、土改救濟時期。開山填海和改造後的廢棄地,由省級地方稅務局在稅法規定的免稅期限內確定。
7.特定土地救濟。下列土地的免稅由省級地方稅務局確定:
(1)個人所有的住宅和庭院用地;
(2)調租改革前房地產管理部門征用的住宅用地;
(三)免稅單位職工家屬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壹定比例殘疾人的福利工廠用地;
(五)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8、倉庫冷庫泄壓。倉庫、冷庫用地納稅有困難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減征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稅。
9.電力用地免稅。電力行業管道和水源用地;電站以外的水電站用地、工業生產用地、辦公和生活用地;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和變電站用地;火力發電廠供熱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電力項目建設期間,納稅有困難的,經省地方稅務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