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第五條 城市節約用水專業規劃由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納入水資源綜合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經批準實施的城市節約用水專業規劃,未經批準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廣泛開展城市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壹)非居民用水單位通過采取節水措施,實際用水量明顯下降的;
(二)城市再生水利用作出顯著成績的;
(三)研究推廣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等有突出貢獻的;
(四)節約用水宣傳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顯的;
(五)舉報和制止嚴重浪費用水行為屬實的;
(六)其他對城市節約用水作出突出成績的。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和舉報。第二章 計劃用水第九條 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根據水資源和供水狀況、用水需求以及用水定額,組織編制非居民用水單位年度計劃用水指標,報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執行。第十條 非居民用水單位(含生產、經營性的用水個人)實行計劃與定額相結合的計劃用水管理。具體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單位的範圍,根據國家節約用水的有關要求及非居民用水單位月用水量確定。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管理,城市公***供水企業應當抄表到居民生活用水戶。第十壹條 非居民用水單位應當向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辦理計劃用水指標,簽訂計劃用水管理責任書,並按照下達的計劃用水指標用水。第十二條 需要增加用水量的,應當向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提出增加計劃用水指標的申請。
需要臨時用水的,應當向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申請臨時計劃用水指標,並接受使用期內的計劃用水指標考核。
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接到非居民用水單位增加計劃用水指標的申請,應當受理,並根據計劃用水指標管理規範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接到臨時計劃用水指標的申請,應當受理,並根據計劃用水指標管理規範要求,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第十三條 計劃用水指標的核定、下達和調整,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則。
計劃用水指標應當滿足非居民用水單位合理用水的需要。第十四條 水資源緊缺時,在確保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第十五條 對取用地下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嚴格控制並逐步壓減地下水井開鑿和地下水開采量,提高地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在城市公***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鑿地下水井,城市公***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外嚴格限制新鑿地下水井。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六條 經批準開鑿的地下水井,取用地下水應裝表計量,繳納地下水資源費和汙水處理費,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第十七條 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用水和節約用水統計制度。
供水企業應當在每月10日前向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送上月非居民用水單位的用水量和相關用水資料。
非居民用水單位應當做好用水和節約用水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並定期向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送月(年)統計報表。第十八條 非居民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超出計劃用水指標的用水量,除據實交納水費外,由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根據該單位實際執行的水價標準收取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
第壹個月超計劃用水指標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水價(不含汙水處理價格,下同)的0.5倍收取;第二個月仍然超計劃用水指標用水的,按水價的1倍收取;第三個月及以上繼續超計劃用水指標用水的,按水價的1.5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