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砂石是指在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滯洪區等)管理範圍內的砂石資源。
非河道砂石是指河道兩岸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和水庫、人工水道、蓄滯洪區等管理與保護範圍以外的地表及地下的砂石資源。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砂石資源開采、加工、使用、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砂石資源屬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開采、侵占、買賣、出租和破壞砂石資源。第五條 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及河道管理範圍內砂石資源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河道采砂的統壹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指導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采砂管理工作。
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安全負責。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非河道砂石資源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河道外砂石資源開采的監督管理。監督指導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砂石資源管理工作。
各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在行政區域內砂石資源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采礦權新立、延續、變更登記發證與註銷登記,年檢以及儲量評審備案、開發利用方案審查備案等管理事項,均由各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後,提交市政府審批。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環保、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稅務、安監、林業綠化、農牧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采砂相關工作。第二章 采砂規劃第七條 編制采砂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河道行洪安全、河勢穩定和生態與環境要求,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河道整治等專業規劃。第八條 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采砂規劃編制,規劃應當征求同級其它有關部門意見,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市直屬管理的水利工程、拉薩河幹流的采砂規劃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有關單位組織編制,征求同級其它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涉及市、縣(區)際的界河以及其它界河的采砂規劃由權屬雙方協商制定,並按權限報批。第九條 各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有關職能部門以可持續發展為原則,統壹規劃各縣(區)砂石資源,報上級部門批準後予以公告組織實施。
采砂規劃應當遵循河道清淤疏浚為主,采砂為輔的原則,統壹規劃,分步實施,不具備采砂規劃條件的地區也可分段、分期規劃。
采砂規劃壹經批準,應當嚴格執行,確需修改時,編制單位應當按照原規劃編制程序報批。第十條 采砂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禁采區和可采區,規劃範圍內有水利工程的,要在其規範規定的保護範圍以外劃定合理的控制區;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總量、開采深度、長度和開寬度、開采控制高程;
(四)采砂方式和可采區內采砂機具的控制數量;
(五)棄料處理方式和現場清理要求;
(六)采砂影響分析。第十壹條 下列區域應當列為禁采區:
(壹)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庫樞紐、水文觀測設施、涵閘以及取水、排水、水電站等工程安全保護範圍;
(二)河道險工、險段、護堤地、規劃保留區;
(三)城區規劃區內河道、重要景觀帶和河道景觀長廊;
(四)公路、鐵路、橋梁、通信電纜、過河管道、隧道等工程設施安全保護範圍;
(五)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棲息地以及直接影響水生態保護的區域;
(六)界線不清或者存在重大權屬爭議的水域;
(七)依法應當禁止采砂的其他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