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務派遣協議約定
勞務派遣協議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就勞務派遣事宜達成的合同。在協議中,雙方應明確社保交納的責任主體、交納標準、交納方式等事項。壹般來說,社保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並通過勞務派遣單位代為交納。
二、社保登記與開戶
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社保交納的責任主體,需要在所在地社保機構進行登記並開設社保賬戶。登記時需要提供勞務派遣單位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
三、社保費用計算與交納
社保費用的計算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協議中的約定。壹般來說,社保費用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勞務派遣單位需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標準,計算並交納社保費用。
交納社保費用時,勞務派遣單位需按照社保機構的要求,將社保費用繳納至指定賬戶。同時,還需按時向社保機構報送社保交納情況的相關報表。
四、社保權益享受
被派遣勞動者在社保交納後,可享有相應的社保權益。如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領取養老金,生病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確保被派遣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得到保障。
綜上所述:
勞務派遣社保的交納方式需遵循勞務派遣協議中的約定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社保交納的責任主體,需進行社保登記與開戶,計算並交納社保費用,同時確保被派遣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