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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的離職補償金要交稅嗎

視具體情況,對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助費用),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

視具體情況,對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助費用),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根據有關規定,稅收征收的相關政策為:

1.按照工作場所工資標準三倍的工資額計算,如果低於這個工資額,就不需要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高於這個數額,勞動者就需要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2.如果勞動者因為各種原因可以得到壹次性賠償,如果數額高於勞動者所在地區平均工資的3倍以上,那麽就要用該數額減去3倍工資的數額,較高的數額主要是除以勞動者在所在工作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長於12年的,按12年計算。這樣算出來的金額是勞動者自己壹個月工資的收入,所以對於這部分金額,需要到2000年扣除,超過的部分要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是否扣除稅款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設置會計賬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壹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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