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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稅總額是什麽意思

利稅總額計算為利稅總額是指企業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應交增值稅、管理費用中稅金和利潤總額之和。

利稅總額是將企業(集團)的利潤和稅金之總和進行觀察的壹個指標,它反映企業(集團)在壹定時期內實現的全部利潤額和對社會承擔義務的量化,報告期內如出現虧損以“減”號表示。利稅總額等於產品銷售稅金及其他稅金加利潤總額,其中產品銷售稅金及其他包括企業銷售產品和提供勞務等主要經營業務應負擔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

稅金是指企業(集團)在壹定時期進行經營活動,按現行規定向國家所履行的義務。包括除所得稅以外的各種稅金: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和管理費中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法律依據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二十條 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夥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夥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並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後辦理匯算清繳時,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並依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總額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的經營所得為基礎,計算應繳稅款,辦理匯算清繳;

(二)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匯算清繳,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壹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壹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所在地,並在5年內不得變更。5年後需要變更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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