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說的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但不構成股權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和其他收入。”
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第壹條規定,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第(四)項規定不征稅的收入和免稅收入產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因此,利息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總額的壹部分,銀行存款利息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單位是非營利組織,則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產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是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
壹.定義:
企業所得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內,以企業(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為征稅對象,向其征收的壹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他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除外。
2.納稅人:
1,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中國境內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六類: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其他有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組織。
2.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使用此法,可以對這兩類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避免重復征稅。
三、征稅對象:
1,企業所得稅的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財產、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捐贈和其他收入。
2.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