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發字[1993]40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娛樂業營業額是指為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各種費用,包括門票費、桌費、點歌費、煙酒飲料費和經營娛樂業的其他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73號),“從5月1日起,夜總會、歌廳、歌舞廳、射擊、狩獵、賽馬、遊戲、高爾夫球、保齡球、臺球等娛樂業,
擴展數據:
為了避免較高的營業稅稅率,目前,壹些量販式KTV往往采用以下兩種經營模式:
壹種是把打折KTV變成卡拉ok酒吧,兩個納稅人的超市。
顧客需要的酒水、飲料、零食、水果可以在歌廳單獨設立的超市購買,企業將這些收入與KTV營業收入分開單獨核算。其中,超市部分普遍適用小規模納稅人3%的增值稅稅率,KTV部分適用20%的營業稅稅率,大幅降低了企業稅負。
二是將折扣KTV分為納稅人的歌廳和自助餐兩種。
KTV與餐飲公司合作,分別開具發票;顧客在KTV消費時提供的所有餐飲服務均由餐飲公司提供,KTV公司只收取房費,按照娛樂業20%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客人在包間點的所有煙酒飲料都屬於餐飲公司的收入,按照餐飲業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雙方簽訂了合作協議,利益方面的約定主要包括:KTV公司宣傳客人在早餐、午餐、下午茶、晚餐、夜宵等不同時間段在KTV消費可享受免費自助餐。作為合作條件,餐飲公司必須免費提供。這樣的話,KTV的流轉稅負擔也可以降低。
財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