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工商戶免征增值稅政策:
個體戶壹般都是小規模納稅人,因此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的優惠政策。從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稅;適用5%征收率的業務仍適用之前的免稅政策,具體情況如下:
業務為3%征收率的:2022年4月起至年末免征增值稅(超過500萬需轉為壹般納稅人);
業務為5%征收率的:月度不超過15萬(季度不超過45萬),免征增值稅。
2、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不超過100萬元部分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
(1)優惠內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2)享受條件:
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
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 乘以 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 除以 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乘(1-百分之五十);
.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並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3、個體工商戶減征地方“六稅兩費”政策:
(1)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2)享受條件:
個體工商戶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的稅額幅度,享受稅收優惠。
4、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
(1)優惠內容:制造業中小微企業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壹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後,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上述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
(2)享受條件:
制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壹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壹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乘以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後成立的企業,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乘以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5、個體工商戶階段性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
(1)優惠內容:
對餐飲、零售、旅遊、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其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2022年4月至6月;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間,企業可申請不同期限的緩繳。
已繳納所屬期為2022年4月費款的企業,可從5月起申請緩繳,緩繳月份相應順延壹個月,也可以申請退回4月費款。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年繳納費款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2022年未繳費月度可於2023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3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2)享受條件:
社會保險登記部門審核企業是否適用緩繳政策時,應以企業參保登記時自行申報的行業類型為依據。現有信息無法滿足劃分行業類型需要的,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由企業出具所屬行業類型的書面承諾,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壹、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二、關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事項
(壹)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並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並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三)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四)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並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於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後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關於進壹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
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壹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關於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壹、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
上述企業2021年第四季度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1月1日後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關於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
壹、適用範圍。緩繳適用於餐飲、零售、旅遊、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三項社保費的單位應繳納部分。上述行業中以單位方式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單位,參照企業辦法緩繳。對職工個人應繳納部分,企業應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義務。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年繳納費款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2022年未繳費月度可於2023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3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關於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
為進壹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