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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殘疾人按比例分散就業規定

第壹條為做好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根據《遼寧省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福利企業、事業單位除外。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排就業的殘疾人,是指具有我省城鎮常住戶口,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殘疾人證,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壹定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的公民。第四條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協調和監督,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給予扶持。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給予表彰。第六條各單位應當按不低於上年末在職職工(含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計劃外工)總數的1.7%安排殘疾人就業。安置1盲人或重度殘疾人按安置2名殘疾人計算。第七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為其安排合適的工作或者崗位,按照規定辦理就業手續,並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第八條各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填寫《單位安置殘疾職工年度報表》,報當地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未按時填報《單位安置殘疾職工年度報表》的單位,應當算作非殘疾職工。

核定單位安置的殘疾人數量以勞動合同復印件和當地勞動部門認證的殘疾人證為準。第九條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比例的,差額部分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標準不得低於單位所在城市上年度職工人均工資的50%。第十條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根據分工,審核各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對未達到比例的單位,出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第十壹條單位自收到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繳款通知書提供的銀行賬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可通過銀行委托繳款。第十二條單位確有困難,需要緩繳或者減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應當在收到繳款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據財政、稅務部門核定的單位年度財務結算或者決算報表,報市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批準。

市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應當在15日內給予答復。第十三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市、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按屬地管理。

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每年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總額的10%上繳省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第十四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納入財政管理,接受審計監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主要用於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殘疾人集體就業或個體開業的有償扶持、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的財政補貼以及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的獎勵。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結余或收支結余中解決;企業從管理費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第十六條對虛報殘疾人就業人數、本單位職工總數或者拒不按規定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限期改正,繳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逾期部分加收5%的滯納金。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07年7月199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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