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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第壹條 為了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優化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企業權益,是指企業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經營權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權利和利益。第三條 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平等和***同參與的原則。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企業權益保護中的重要問題,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做好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協調和服務等具體工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科技、商務、金融監管、稅務、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營商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守法經營和履行社會責任,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企業合理訴求,為企業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第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企溝通機制,暢通政企溝通渠道,建立聯系企業幫扶制度,采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企業的反映和訴求,了解企業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依法依規幫助其解決。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建立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要求,及時清理涉及市場準入和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第九條 制定涉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的,起草單位或者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審查認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得頒布實施。第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擬定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涉及企業重大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時,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對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采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減損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幹預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第十壹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保障各類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采購條件設置上,對不同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各類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建立健全多元股東的制衡機制,切實維護各類股東的合法權益。支持國有企業在傳統支柱、高新技術、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重點領域,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並購重組等方式,與非國有企業進行股權融合、戰略合作、資源整合。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對同等申請條件下各類企業的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應當保持壹致,不得對貸款審批設置歧視性規定。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減免服務收費、優化服務流程,提高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貸款規模以及比重;規範企業融資相關的擔保費、評估費、公證費等附加手續費收費行為,合理制定收費標準,減少企業融資附加費用。第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對市場前景好、誠信經營但暫時有困難的企業采取不斷貸、不抽貸等資金扶持措施,支持企業正常經營融資需求。推廣小微企業無還本續貸模式,建立無還本續貸企業名單制度,提高無還本續貸筆數及金額占比。

鼓勵金融機構擴大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和出口退稅賬戶質押融資,減輕進出口企業融資負擔。第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支持金融業發展的政策服務環境,建立銀企對接長效機制,暢通信息交流渠道,為金融機構了解產業政策、重大改革、政策法規等方面的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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