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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遼寧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促進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第三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省經貿、財政、國稅、地稅部門組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公室,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第四條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壹)研究決定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重大問題;

(二)對申報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考核、批準和審查。

遼寧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公室下設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咨詢委員會,具體承擔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工作。第五條根據世界科學技術發展狀況,高技術的範圍界定如下:

(1)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2)空間科學和航天技術;

(3)光電子科學和光電子集成技術;

(4)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5)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8)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9)基礎材料科學和輻射技術;

(10)醫學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壹)應用於傳統產業的新技術、新工藝和高效農業的新技術、新工藝。

上述高新技術範圍將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進行修訂,並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第六條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從事第五條所列壹項或多項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

(二)產權清晰,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3)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的技術收入和銷售收入之和應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的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的技術收入和銷售收入之和應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用於高新技術及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占該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以上。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及產品研發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五)技術開發企業,其技術性收入占當年企業總收入的50%以上。技術性收入是指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的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和中試產品的收入。

(6)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企業須經營期2年以上,經營機制良好,年總收入654.38+05萬元以上,全職勞動生產率654.38+05萬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稅3萬元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的技術開發企業年總收入500萬元以上。

(七)有明確的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八)廢水、廢氣、廢渣排放和噪聲等環境指標符合國家標準。第七條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企業申請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資產負債表、企業損益表、主要產品技術水平、生產規模和銷售收入、利稅、創匯等));

(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表和審批表;

(三)科技成果證明和高新技術產品投產證明;

(四)年度會計報表和營業執照;

(五)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名單;

(六)環境保護達標鑒定材料。第八條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程序。

企業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材料,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經貿、財政、稅務等部門審核後,報送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公室。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出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材料,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會同市經貿、財政、稅務等部門進行初審後,向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公室申報。第九條全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每年進行3至4次。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公室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第十條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憑下列材料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壹)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2)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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