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方面信息技術標準化的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從事上述信息技術活動,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信息技術標準化的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信息技術標準化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依法委托其所屬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信息技術標準化工作。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對信息技術標準化工作進行社會監督。第二章 信息分類與編碼第五條 信息分類是指具有***同屬性或特征的信息,按科學的規律集合在壹起並進行概念的劃分,以區別和判斷不同的信息。
信息編碼是對分類的信息,科學地賦予代碼或某種符號體系,作為有關信息系統進行處理和交換的***同語言。第六條 地方信息分類與編碼標準,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並發布實施。第七條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可自行制定信息分類與編碼標準,並在發布後30日內,按有關規定到下列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壹)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註冊的企業,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二)由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註冊的企業,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第三章 組織機構代碼第八條 組織機構代碼是指根據國家有關代碼編制原則編制的,賦予依法成立的組織機構在全國機構範圍內唯壹的法定代碼標識。
組織機構代碼包括法人組織機構代碼、非法人組織機構代碼。第九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省的組織機構代碼工作;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委托,負責全省組織機構代碼工作的統壹管理。第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央和省外駐省內機構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機構,應當到該組織機構批準或登記註冊機關的同級發證單位辦理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手續。
軍隊、武警涉稅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辦理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分正本、副本(電子副本)。正本、副本(電子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條 組織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發生變更,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到原發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並交回原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組織機構依法終止,應當到原發證單位交回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第十三條 組織機構代碼基本信息實行年度報告制,具體辦法按照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塗改、租借、轉讓、合用以及使用廢止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第十五條 組織機構辦理下列手續時,必須持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壹)銀行開戶;
(二)統計報表;
(三)稅務登記;
(四)《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和《工資基金管理手冊》;
(五)車輛牌照;
(六)基本建設投資立項;
(七)財政撥款、外匯業務;
(八)進出口海關、商檢、檢疫業務;
(九)保險業務;
(十)住房公積金;
(十壹)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變動、註銷;
(十二)其他需要組織機構代碼的。
負責辦理上述業務的部門或單位,必須查驗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第四章 商品條碼第十六條 商品條碼是指商品流通領域中國際通用的由壹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字符組成的專用條碼,用來表示商品制造商、商品名稱及特征的信息。第十七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生產、銷售有預包裝的商品分期分批公布采用商品條碼目錄,列入采用商品條碼目錄的預包裝商品生產企業可以申辦商品條碼。第十八條 鼓勵超級市場、連鎖店設置商品條碼掃描系統,經銷帶有商品條碼的商品。第十九條 省或授權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商品條碼註冊初審,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後,頒發《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