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來講,本次“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是對原有“六稅兩費”政策的擴圍,體現四個特點:壹是擴大適用主體範圍。政策適用主體範圍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擴大至全部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二是延續減免幅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在50%的幅度內確定減征“六稅兩費”。三是細化了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方法。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後才能最終確定是否屬於小型微利企業。為增強政策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將政策紅利及時送達市場主體,避免因匯算清繳後的追溯調整增加納稅人辦稅負擔,財稅10號公告和稅務總局3號公告對小型微利企業的具體判定方法進行了分類細化。四是持續簡化辦稅流程。本次減免優惠繼續實行自行申報享受方式,納稅人不需額外提交資料。同時,對《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等4個申報表單進行了修訂,增強了優惠享受的便利度。
法律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