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提到,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產權。如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出售,由政府按原出售價格扣除折舊費後回購。回購住房用於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
對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滿5年或實際居住滿5年需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產權的,須報經市住建部門審查,確定是否回購。政府不回購的,按照規定標準繳納相關費用後可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產權。經核準同意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住房按洛陽市二手房交易流程辦理。
按照規定,城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產權土地出讓金補繳標準為交易當年基準地價的20%。
《意見》提到,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產權房屋收益所得收取標準按單套面積是否超過90平方米位標準分為兩大類。
對於單套面積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內,按購房價格和申請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產權時的價格(以稅務部門征收契稅的計稅依據為準)差值部分的比例征收。2012年12月31日前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收益收取比例為10%;2013年1月1日起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收益收取比例為15%。
對於單套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收益所得按上述標準雙倍收取。
按照《意見》,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產權按下列程序辦理:
產權人向住建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住建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政府是否回購答復,不回購的向申請人出具《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見書》或《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意見書》。
對政府不予回購、同意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產權的房產,產權人持《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見書》或《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意見書》,向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補繳土地出讓金,向住建部門繳納收益所得,並持繳費憑證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交易手續或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完全產權手續。
政府決定回購的房產,產權人持購房要件與住建部門辦理回購手續;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住建部門與產權人憑回購手續及其它相關材料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將回購不動產登記在住建部門名下,同時為原購房人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註銷手續。
《意見》指出,因工作調動、戶口遷移等特殊情況,購房人申請退回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經洛陽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同意後,按原購房價格扣除折舊費後由政府回購。
另外,對購買滿5年或實際居住滿5年已列入棚戶區改造、基礎設施、公益設施建設計劃範圍的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回購的,經市政府批準,按征收決定發布之日市場價格扣除折舊費後回購;政府不回購的,須補繳土地出讓金和收益所得後,按房屋征收相關法規政策執行。
《意見》明確,住建部門須建立住房保障管理檔案,產權人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產權的,不再具有購買或租住保障性住房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