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是在個人所得稅征管過程中,調整稅務機關與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1.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所得。納稅人申報的住房交易價格無正常理由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有關資料核定轉讓收入,但各項稅收的計稅依據必須保持壹致;
2.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是以轉讓住房所得計算的。納稅人可憑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從其收入中扣除房屋原值、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及相關合理費用;
3.過戶過程中繳納的稅費是指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轉讓房屋時由納稅人繳納;
4.合理費用指統壹稅務發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繳納的;
5.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證明,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1%-3%的幅度內核定征收;
6.對個人轉讓五年以上且為家庭唯壹生活用房的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以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後,按20%的稅率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賣房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有以下三種情況:
1,非住宅房屋,不能減免(必須繳納);
2.賣方出售的房屋是家庭唯壹住所,且購買時間超過5年,免征個人所得稅;
3.家庭唯壹住房,但購買時間不滿5年,且不能減免。
房屋買賣屬於上述情況1和3。
個人所得稅有兩種征收方式:
1.房屋原值數據在地稅系統有,或者賣方可以提供準確的房屋原值數據:應納稅額=(應稅價值-房屋原值-原契稅-本次交易中繳納的稅費等合理費用)* 20%;
2.房屋原值數據不在地稅系統,賣方無法提供準確的房屋原值數據:應納稅額=應納稅額*1%。
綜上所述,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也可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稅前扣除。上述各項費用應提供正式發票和經稅務機關認可的正式憑證予以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