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政策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2)研究和提出政策。
(三)發布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調查政策執行情況。
(五)獎勵在政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六)其他與政策相關的工作。第三條部對政策工作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
(壹)煤炭工業部政策法規司歸口管理政策行業,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提出本部政策工作計劃,編制本部年度政策工作計劃。它將在獲得部批準後實施。
2、根據黨和國家關於煤炭工業發展的方針政策,組織研究,提出關於煤炭工業的全局性、綜合性政策建議。
3、負責組織協調重點政策研究。
4、負責組織煤炭部重大方針政策發布前的分析論證工作。
5、負責組織發布煤炭部的重大政策。
6、負責政策研究成果的評價和獎勵的組織工作。
7、負責煤炭產業政策工作網絡的建設和協調。
8、負責收集和分析煤炭行業重要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
9、組織煤炭產業政策工作經驗交流。
10,負責與相關部委協調煤炭行業相關政策。
11、部領導交辦的其他政策工作。
(二)部機關各司局的政策職責:
1,根據部的政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本部門的職責範圍,制定本部門的政策工作計劃。
2.組織專業政策研究,向部提供政策建議。
3.組織實施專業政策,收集相關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修改完善政策的建議。第二章政策研究第四條煤炭部政策研究領導小組決定和協調解決煤炭工業政策研究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煤炭部每兩年公布壹次政策研究的重點和計劃。
部機關各司局、相關研究單位、企業和研究人員可根據《部機關政策研究要點》和自身研究條件制定研究工作計劃。凡需部批準的研究項目,有關單位應向部申請立項。第六條政策研究項目立項的基本條件:
1,研究課題應該對煤炭行業發展有重要意義。
2.研究課題應該是煤炭行業急需解決的政策性問題。
3.研究目標明確,內容具體,研究方法科學先進。
4.有可以承擔任務的項目負責人和研究人員。第七條涉及煤炭行業發展全局的重大政策研究課題,由政策法規司審核,報部批準。
其他需要由部組織研究的課題,由政策法規司批準。
部機關各司局業務工作範圍內的課題由各司局自行確定,並報政策法規司備案。第八條鼓勵單位或個人自行組織煤炭行業相關政策的研究。第九條煤炭部政策研究經費應當專款專用。部、司局和有關單位所有的政策研究經費,應當由本人使用。第十條部定期獎勵優秀研究成果。所有單位或個人均可申報優秀成果獎。具體考核、評估和獎勵辦法由政策法規司另行制定。第三章政策的確定、發布和實施第十壹條決策前,必須組織有關專家和人員對政策方案進行充分論證。第十二條需要國家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全局或其他行業有影響的煤炭行業方針政策,需經部長辦公會議研究,部長簽署,報國務院批準執行。第十三條煤炭工業的其他重要方針政策需要經部長辦公會議研究,由部長或副部長簽署,由部簽發。第十四條報請中央、國務院批準並由煤炭部發布的綜合性、重要的方針政策,由政策法規司承辦;其他方面的方針政策由相關司局承辦,政策法規司會簽。第十五條政策發布後,各有關方面應認真執行,並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執行情況。執行中如需修改,應報政策審批部門決定。第四章附則第十六條本規定由煤炭部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