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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滯納金的九種情況

法律分析:不繳納滯納金的情況如下:1。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繳納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2.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收取滯納金。3.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並按規定預繳稅款的,在批準的延期內匯算清繳稅款時,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關於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並加收滯納金的規定。4.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補稅並收取利息。5.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在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6.納稅人按照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後,清算後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的,不收取滯納金。7.納稅人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不能及時準確確定應納稅面積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按實際占用土地核定征收耕地占用稅,待應納稅面積準確確定後再進行稅款匯算清繳,逾期稅款匯算清繳不收取滯納金。8.扣繳義務人應當扣繳未繳的稅款,不得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收取滯納金。9.其他不收取滯納金的情形(如因關聯交易調整而補繳的資源稅)。

法律依據: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4〕1199號)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代扣代繳未繳的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稅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收取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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