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免減緩退”大禮包為企業減負
我省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
本報訊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近日下發《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各級人社、財政、稅務部門要圍繞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的目標任務,將減免政策適用對象劃型、減免流程細化、退減費沖抵、困難緩交、政策宣傳等工作落實落細落到位,確保減免政策落地見效,實實在在增強企業獲得感。要兜牢民生保障底線,確保社保待遇不受影響並按時足額支付,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
執行期限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減免政策執行起始日期為2020年2月1日,截止日期為2020年6月30日。自2020年2月1日起,免征全省中小微企業2020年2至6月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減半征收全省大型企業2至4月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減免政策嚴格界定為費款所屬期的三項社會保險費,參保單位補繳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免政策終止後的社會保險費,均不屬於此次減免政策範圍。參保單位在緩繳期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月份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仍可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
適用對象
此次出臺的三項社會保險費減免政策,免征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中小微企業。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可減半征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
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企業劃型
為了確保三項社會保險減免政策落地,各地區要按照80號文件要求,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企業進行劃型,未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統壹征收的地區,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企業劃型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壹致。
在各地區政府主導下,通過與工信、統計等部門數據***享,可以確定企業類型的,直接采用相關部門的劃型結論。無法確定企業類型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牽頭負責企業劃型工作,具體可采取以下方式:壹是根據企業現有參保登記、申報等數據按現行標準進行劃型,相關數據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數據為準;二是現有數據無法滿足企業劃型需要的,可實行告知承諾制,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企業分支機構按其所屬獨立法人的類型劃型。企業劃型結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最終確認。參保企業對劃型結論有異議的,可提起變更申請。原則上,參保企業類型壹旦劃定,政策執行期間不做變動。政策執行期間,新設企業要按時辦理參保手續,各地要對新參保企業及時做好劃型,確保其按規定享受相關減免政策。
2月份已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2020年2月已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要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額,準確確定減免金額。對於減免金額,優先選擇直接退費,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對於中小微企業,各地區可以按程序依職權批量發起退費,無需參保單位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對於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與參保單位的溝通,尊重參保單位的意願和選擇,可沖抵以後月份的繳費,也可退回。
緩繳處理
參保單位應在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延長參保繳費期辦理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52號)規定的延長期內,按照減免後的金額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可按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起始月份為未繳費的第壹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各地區要嚴格把握緩繳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執行。
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壹致,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的,緩繳期間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期滿前由參保單位及時繳費。職工在緩繳期間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或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單位及職工個人應先補齊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實施階段性減免、緩繳工傷保險費政策,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免 免征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中小微企業。
緩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可按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
減 可減半征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
退 2020年2月已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要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額,準確確定減免金額。對於減免金額,優先選擇直接退費。(蘭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