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免收租金期間如何繳納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二、無租使用與免租使用的概念
“免租”不等於無償使用“無租使用”是不基於租賃交易的使用行為,如房產出借等。無租使用壹個明顯的特征是使用人無需支付租金性質的對價。即由於房產所有人與使用人並不發生租賃交易這壹法律事實,因而使用人並無支付租金的義務,所有人也無權向使用人收取租金。當然,不收取租金並不代表房產所有人不能向房產使用人收取任何費用,只是其收取的費用不屬於租金性質而已。如出借行為中,房產所有人可向使用人收取基於使用行為的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等。 “免租使用”則應基於發生的租賃事實,並在租賃交易中,租賃雙方約定租金為零的行為,從形式上可以表現為出租方根據約定在壹定期限內豁免承租方租金,承租方根據租賃約定在壹定的期限內當然享受免予支付租金的權利。免租使用為承租方根據租賃合同約定而享有的合同權利。 事實上,“免租使用”與“無租使用”情形中適用的計稅方式也不相同。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三條的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三、房產稅計征方法包括兩種:
(1)從租計征。房產用於出租的,根據租金收入計征; (2)按余值計征。除出租之外的情形,均適用按余值計征方法。“免租使用”中,房產用於出租,應按從租計征方法繳納房產稅,由於租金為零(租金不合理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核定),則其應繳稅金也為零。而“無租使用”中,由於房產不用於出租,應依據房產余值計繳房產稅。 租賃行為中,房產產權所有人為房產稅納稅義務人,承租方無需繳納和承擔房產稅。 國發[1986]90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根據上述規定,在房產租賃行為中,除房產產權未明確或存在未解決的租典糾紛外,房產所有人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最終承擔房產稅。即使存在代繳情形,代繳義務人也只是負責將納稅義務人的應繳稅金代為繳納入庫,而無需承擔該房產稅支出。這也正是財稅地字[1986]第8號、財稅[2009]128號文件規定房產使用人只需履行“代繳”房產稅義務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