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438+10月11日,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印發《關於進壹步做好社會保險費階段性緩繳政策實施工作的通知》,明確進壹步擴大緩繳政策實施範圍、延長社會保險費緩繳時間等相關政策,充分發揮保險市場主體保就業、保民生的作用。
壹是進壹步擴大緩繳政策的實施範圍
自2022年9月起,常州市因疫情發生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中小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和各類社會組織,可按文件規定申請階段性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緩繳實施期限至2022年底。提示:新政出臺後,溧陽市中小企業還可以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等單位,已申請三項社保費分階段緩繳的,9月份已繳納三項社保費的,可申請退還。
二、延長緩繳期限期滿後的補繳時間。
享受社會保險費階段性緩繳政策的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狀況,緩繳期滿後壹次性繳納緩繳費用有困難的,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保單到期後,在65438+2023年2月底前壹次性繳納緩繳社會保險費,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壹次性繳納。逾期期間免收滯納金。
已按蘇人社發[2022]58號、蘇人社發[2022]70號文件規定辦理過三次社保保費延期政策的用人單位,在本通知下發後政策到期後,如需變更繳費方式,可向單位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重新辦理。
第三,緩繳政策與其他政策的銜接
在查詢繳費和出具繳費證明時,企業按政策規定延遲繳費的,視為正常繳費狀態,不按欠費處理。延期繳納不影響與職工落戶、購房、購車、子女入學資格等政策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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