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發票必須加蓋財務專用章?
1.自開普通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開具的發票應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2.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應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代開普通發票:由稅務機關在發票備註欄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
4.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企業應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和抵扣聯備註欄加蓋本單位發票專用章;
5.增值稅電子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行增值稅電子發票制度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84號)第三條規定,開票人和收款人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發票格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電子發票可以由出票人和付款人自行打印,開票系統生成的電子簽名(發票專用章)已經在電子發票上的相應位置,不需要再加蓋發票專用章。
普通發票需要蓋章嗎?
普通發票必須蓋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所有發票應當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