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安全或者公***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擴展資料:
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第壹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河南省、山東省、四川省、陜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以下簡稱試點省份)的水資源稅征收管理。
第三條 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相關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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